关于印发《枣庄职业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6-07-15 点击数:

各系(院)、部门:

现将《枣庄职业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6月1日



 枣庄职业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枣组发〔2014〕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组字〔2019〕14号)、《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枣庄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干部因私出国(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以及已纳入备案管理的离退休教职工。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因探亲、访友、旅游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包括就医、继承财产、婚丧嫁娶、自费留学、进修等)而出国(境)的行为,所需费用个人自理,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严禁公走因私手续。凡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一律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登记备案人员和非登记备案人员。对下列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一)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二)党政管理机构所有人员;

(三)纳入备案管理的离退休教职工;

(四)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或离开涉密岗位仍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五)根据工作需要,各系(院)、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范围的人员(如关键管理岗位人员、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等)。

上述范围之外的教职工,为非登记备案人员。

第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统一登记保管制度,严禁个人自行保管。省管、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组织人事处负责保管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登记备案人员所在系(院)、部门与办公室、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处联合审查因私出国(境)申请。办公室负责审查保密方面有无影响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的廉洁自律情况,并出具廉洁自律情况回复函;组织人事处负责审核手续的完备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并根据职务变动、单位变化或退休等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各审查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完毕。

第七条  非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各系(院)、部门负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八条  公派留学的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假期,不得占用工作时间。确需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的,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同一系(院)、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出行。


第三章  审批事项


第九条  对于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应本着对在职教职工从严,离退休教职工适当从宽;领导干部从严,其他教职工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面上申请情况严格审核审批,实行统筹平衡、总量控制。

第十条  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

(一)探望在国(境)外定居、就业(含在我驻外机构工作)的父母、配偶父母(均包括养父母,下同)、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

(二)探望出国留学的配偶、子女;

(三)出国(境)为父母、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短期出国(境)继承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四)本人出国(境)治病,或者陪同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出国(境)治疗重、急疾病;

(五)具有正高职称,应邀以私人身份出国(境)参加学术或者文化交流活动;

(六)申请出国(境)旅游的;

(七)其他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第十一条  离退休教职工除上述范围外,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也可批准:

(一)探望或照看在国(境)外留学或定居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应邀出国(境)讲学、办展览、传授技艺。

第十二条  申请出国(境)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一)核心涉密人员或原为核心涉密人员、未过脱密期,以及知密度较高,国家安全机关、保密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二)政治表现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特别是在同“法轮”等邪教组织斗争中犯有严重错误的;

(三)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调查尚未有结论和处理的;受党纪政务处分不满1年,处于留党察看期间的;

(四)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五)因其他原因经有关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第四章  审批时间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在境外停留时间根据事由确定,除出国(境)治病外,一般不超过30天;申请出国留学的,一般不超过6个月,超过30天的,须经党委书记审批同意。

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1年内不超过1次;申请出国(境)旅游的,须使用公共假期或公休假期,2年内不超过1次。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的间隔时间,由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离退休教职工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因私事短期出国(境),应当按期返回,原则上不准续假。如需变更出国(境)事由、目的地、出行路线、时间等事项,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应提交《因私出国(境)申请书》(附件1)和《枣庄职业学院因私出国(境)审查表(登记备案人员)》(附件2),规范填写出国(境)事由、目的地、出行路线、时间和费用来源等事项。《枣庄职业学院因私出国(境)审查表(登记备案人员)》依次经所在单位审签,办公室、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审查,组织人事处审核后,呈所在单位联系或分管院领导审批。中层正职及以上人员还须经党委书记审批,并向院长报备。审批通过后,领取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

如需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本人填写《枣庄职业学院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登记备案人员)》(附件3,中层正职及以上人员须经院长审批),与《因私出国(境)申请书》《枣庄职业学院因私出国(境)审查表(登记备案人员)》同步报相关领导审批。本人在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3个工作日内,将证件按管理权限上交集中保管。

第十七条  合理安排办理或发放证件时间,登记备案人员以批准离国(境)日期为节点,至多提前1个月完成证件办理(新办理证件先交组织人事处保管),至多提前1周向干部本人发放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八条  非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经所在单位审批后,还需征求办公室、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处意见,审批材料及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附件1、5、6)。

第十九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办理审批手续时,须按规定提供佐证材料。

出国(境)探亲的,须提交国(境)外亲属的邀请信(函)、就读证明、工作证明及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护照、签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说明邀请人的身份、住址、职业、联系方式以及与被邀请人的关系等;出国(境)旅游的,须提供所随旅游团有关材料,所随旅游团应是具有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旅游目的地必须是与我国签订旅游开放合约的国家和地区;自由行的,要提供国(境)外行程安排;其他原因申请出国(境),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第六章  证件管理及涉外纪律


第二十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返校后或因故未能出国(境)的,应及时报告,并在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组织人事处集中保管。如因证件遗失、损毁等原因不能按时交回的,本人应及时提交书面说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挂失注销手续,并在1个月内将挂失注销凭证交组织人事处。对于拒不上交的,由组织人事处报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因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应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组织人事处保管,由组织人事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和学校有关规定,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及时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因私出国(境)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七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不上交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二)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擅自出国(境)的;

(三)以编造虚假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出国(境)事由、目的地、出行路线、时间的;

(五)未经批准逾期滞留的;

(六)违反规定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的;

(七)在国(境)外违反国家法令和外事纪律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各系(院)、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严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导致登记备案人员出国(境)私自不归或以虚假事由出国(境)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发现登记备案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隐瞒不报或怠于处理的;

(三)审查不严导致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人员获取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的;

(四)违反规定为登记备案人员签字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2.枣庄职业学院因私出国(境)审查表(登记备案人员)

    3.枣庄职业学院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登记备案人员)

      4.关于同意同志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5.枣庄职业学院因私出国(境)审查表(非登记备案人员)

    6.枣庄职业学院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非登记备案人员)


(通讯员 枣庄职业学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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