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职业学院考勤统计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7-15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严格请销假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如实统计教职工出勤到岗情况,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枣庄职业学院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勤统计


第一条 各考勤单位(含各系院、部门、校区、专班)依据《枣庄职业学院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枣职院发〔2024〕19),按照组织人事处提供的教职工名单,对本部门所有教职工进行考勤管理。

第二条  考勤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领导管理责任。各考勤单位应当指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考勤统计工作,如实统计出勤情况。


第二章  统计程序


第三条  教职工考勤结果实行公示制度、月报制度和提醒制度。

(一)考勤单位每月初将前一月的考勤情况在本单位内部上墙公示,受理相关异议并做出结论,形成考勤统计表。

(二)考勤单位在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将前一月公示情况、考勤统计表和请销假审批单复印件,报绩效考核办公室。

(三)绩效考核办公室每月对各单位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对请假时间较长人员所在部门进行提醒。并将汇总、提醒情况每月15日前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负责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研修、国内学习进修、外派、借调、挂职等人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在考勤单位如实上报考勤情况。


第三章  日常监管


第五条 考勤单位不按规定期限报送考勤结果、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学院将给予通报。通报后仍不整改的,按有关规定对考勤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六条 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受理考勤统计问题的举报,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进行反馈。性质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第七条  绩效考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采用不定期抽查方式,检查教职工日常出勤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枣庄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统计表


(通讯员 组织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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